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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邢台技师学院委员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遵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院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4.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酬薪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5.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6.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9.重要人事任免、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
10.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或选任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科级干部推荐选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4.院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5.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6.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2.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3.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申报;
4.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申报;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项目,单项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3.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4.重大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委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委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
3.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
2.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5.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八条 表决方式。党委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九条 复议。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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